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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
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投入”提案的答复(摘要)

发布日期:2007年02月28日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明确要求,各地要切实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提高财政预算中社会保障性支出的比例,逐步将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提高到15%-20%;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社会保障资金,要及时足额拨付,并比上年有所增加;预算超收的财力,除用于法定支出外,主要用于补充社会保障资金。《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制定了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社会保险补贴和就业服务补贴等政策。2005年国务院下发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对原再就业政策进行了延续、扩展、调整和充实。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各级财政逐年加大社会保障和就业资金投入力度。全国财政用于社会保障的支出占全国财政总支出(不含国内债务付息支出)的比重由1998年的5.5%增长到2005年的11.2%,年均增长29.8%。仅中央财政用于“两个确保”和“低保”的资金投入就从1998年的96亿元,增加到2005年的804亿元,年均增长35.5%。为支持各地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工作,2003-2005年,中央财政又安排就业补助资金194亿元(其中2003年41亿元,2004年63亿元,2005年90亿元),并规定地方各级财政原来安排用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资金规模不减,在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前提下,根据当地工作需要,可安排一部分用于再就业。同时,要求地方各级财政切实调整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就业和社会保障资金投入。

  近年来,我国加快了建设公共财政体制的步伐,按照公共性、市场化和引导性原则,进一步明确了政府支出范围。各级财政部门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继续调整支出结构,继续压缩属于“越位”或非重点领域的财政支出,将资金用于就业和社会保障等重点领域。同时,财政部门还将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建设追踪问效机制,切实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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