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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农村义务教育投入保障新机制”提案的答复(摘要)

发布日期:2007年02月28日

  一、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方案问题

  你们提出的科学、合理地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方案的建议很有针对性,也比较符合实际,我们在制定方案时,也充分考虑到了这些问题。2005年3月,财政部、教育部、国务院税改办及高校专家、基层代表组成专门课题组,深入到县、乡和农村中小学进行实地调查研究,多方听取意见,在大半年的时间内,做了大量的测算和多种方案,在充分考虑各地财力情况和承受能力的同时,还重点考虑了改革的可操作性、改革成本和管理效率等问题,以便使改革方案更符合我国国情。经反复征求意见,通过对多种方案反复比较、权衡利弊,研究提出了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意见,上报国务院后,又按照有关部委和专家讨论的意见进行了修改。2005年12月23日,温家宝总理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规定,从2006年起,根据“明确各级责任、中央地方共担、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分步组织实施”的基本原则,逐步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建立中央和地方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中央重点支持中西部地区,适当兼顾东部部分困难地区。改革制定的“两年提高,三年巩固”的实施步骤,即2006年,西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率先免除学杂费,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按8:2比例分担;2007年,中部和东部地区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中部地区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按6:4比例分担,东部地区除直辖市外,按照财力状况分省确定分担比例。对贫困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资金,中西部地区由中央全额负担,东部地区由地方自行负担。2008年,各地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全部达到该省份2005年秋季学期开学前公布的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中央财政安排资金扩大免费教科书覆盖范围。2009年,中央出台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各省份制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低于基准定额的差额部分,当年安排50%,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照免学杂费的分担比例共同承担。2010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全部落实到位。同时,建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把校舍维修改造变成了一项经常化、制度化的工作。对中西部地区,中央根据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在校生人数和校舍生均面积、使用年限、单位造价等因素,分省(区、市)测定每年校舍维修改造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按5:5比例共同承担。对东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所需资金主要由地方自行承担,中央根据其财力状况以及校舍维修改造成效等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上述实施步骤较好地体现你们提出的四个标准:既有整体规划,又有分阶段、分步骤的计划安排;即要立足于当前,又能着眼长远;即明确标准,又分清责任;决算要科学,监督要有效。下一步,改革的关键在于如何贯彻、落实、监督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

  此外,这次改革具有三个方面的重大突破。一是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明确各级责任、中央地方共担、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分步组织实施”的基本原则,明确了各级政府经费投入的责任。二是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受惠覆盖面扩大到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在校学生。三是经费投入力度大,保障水平明显提高。

  二、关于完善教育经费转移支付制度问题

  你们提出的这个建议非常好,在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已充分考虑了你们提出的建议。一是此次改革明确规定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落实辖区内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二是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专项转移支付制度,提高教育经费转移支付的效率。为此,财政部、教育部专门印发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央专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目的就是为了减少资金拨付环节、确保资金能及时足额到位、强化监督管理、提高农村义务教育中央专项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切实“把好事办好”。

  三、关于建立健全机制改革监督体系问题

  《通知》对机制改革的监督问题做了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在安排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时要切实做到公开透明,要把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责任与投入情况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各级财政、教育、物价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安排使用、贫困生界定、中小学收费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人民政府要改进和加强教育督导工作,把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和教育综合改革,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为此,财政部、教育部联合印发《关于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加强财政预算管理的通知》要求,省级财政部门要定期检查各市县农村义务教育经费落实情况,对资金来源未落实到位的,要相应扣减该市县税收返还或一般性转移支付,专项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此外,财政部、教育部还印发了《关于加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督导工作意见》,要求进一步强化对各地政府履行义务教育职责的监督,并逐步形成一种经常化、制度化的监督检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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