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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大西部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资金分配力度”建议的答复(摘要)

发布日期:2007年02月28日

  职业培训是提高农民工职业技能,增强其转移就业能力的重要途径。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民工培训工作,先后下发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的通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等一系列文件,要求各地要适应工业化、城镇化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需要,大力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和引导性培训,提高农民转移就业能力和外出适应能力;要扩大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规模,提高培训质量;要完善农民工培训补贴办法,对参加培训的农民工给予适当培训费补贴;要充分发挥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和工青妇组织的作用,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开展农民工职业培训;要建立由政府、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农民工培训投入机制,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要加大支持力度。

  为了支持地方做好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工作,从2004年4月开始,农业部、财政部等六部委实施了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重点支持农村劳动力输出大省、产粮大省、革命老区、贫困地区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2OO4-2OO5年,中央财政共安排“阳光工程”专项资金6.5亿元,其中补助西部12省(自治区、直辖市)2.31亿元。2006年,中央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规模达到6亿元,比2005年增加2亿元。为了加大对西部地区的支持力度,在增加西部地区培训任务的同时,中央财政对西部地区提高了补助标准,人均补助额达到180-200元,明显高于东、中部地区。

  另外,《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对原来的就业再就业政策进行了延续、扩展、调整和充实,将职业培训补贴范围扩大到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规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提供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2006年,中央财政安排地方就业补助资金227亿元(不含小额担保贷贴息资金15亿元),共补助西部12省(自治区、直辖市)68.71亿元,其中包括支持地方做好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职业培训的资金。

  在中央财政给予大力支持的情况下,西部地区各级政府也应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切实做好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积极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在帮助农民增加收入的同时,促进西部、中部和东部区域经济的共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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