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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免征农业税后农村出现新问题”建议的答复(摘要)

发布日期:2007年02月28日

  一、关于农村土地承包问题

  我国农村土地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制度。2003年3月l日,国家已经正式实施了《农村土地承包法》,核心是依法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农村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不得调整承包地;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及流转的方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目前,各地正在认真贯彻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法》,并按照承包面积到户、承包地块到户、承包合同到户、承包经营权证到户、基本农田标注到户“五到户”的要求,做好延长土地承包期的后续完善工作。

  二、关于将“两补”资金改成发展农村公益事业或农田基本建设资金问题

  粮食直补和良种补贴,是党中央、国务院出台的重要惠农政策,其中粮食直补是对原来粮食补贴方式的改革,即从用于补贴流通环节的粮食风险基金中拿出一部分,直接补贴给农民。良种补贴是对农民购买使用优良品种给予补贴。“两补”政策自2004年实施以来,深受广大农民的拥护和欢迎,在提高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良种推广,使我国粮食产量稳步增长的同时,还改善了农村干群关系,产生了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此,今年国家进一步增加了粮食直补和良种补贴规模。代表提出的农民并未将“两补”资金完全用于农业生产的问题,部分原因在于农户既是生产主体,又是消费主体,其生产和生活费用混支,难以严格区分。同时,国家财政每年都安排了农村公益事业和农田基本建设资金,近年来投入的力度逐年加大,今年中央1号文件对有关事项已经做出了明确规定。因此,发给农民个人的补贴资金,应由农民自行安排使用,不宜硬性规定集中使用。

  三、关于乡村两级债务问题

  乡村债务是长期以来形成的,也是当前影响农村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一个突出问题。党中央、国务院对乡村债务问题非常重视。《国务院关于做好2004年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提出了“制止新债、摸清底数、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原则要求。《国务院关于2005年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进一步要求,对历史上形成的乡村债务,要以县为单位,抓紧进行清查核实,摸清底数,加强审计,明确责任,分类登记,逐步化解。针对一些地方旧债尚未化解、新的乡村债务又大量增加的问题,《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提出,要纠正乡镇经济管理中不规范行为,加强和完善村务管理,改革基层干部考核体系,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今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对乡村债务进行清理核实,2006年选择部分县(市)开展化解乡村债务试点工作。按照中央要求,各地将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作为农村综合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积极探索清理化解乡村债务的途径和方法,取得了初步成效,积累了一些经验。乡村债务增长的势头也得到了初步遏制。但对全国乡村债务的规模、结构等情况尚未进行过统计,有待进一步清理核实。目前,有关部门正在按照中央要求,研究制定清理化解乡村债务的意见,各地也在探索清理化解乡村债务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对一些政策性原因造成的乡村债务如何解决,还需要进一步探索、总结。

  四、关于农村公益事业建设问题

  近年来,国家采取多种形式加大了对农村道路、水利、教育、卫生等公益事业建设的投入,一些地方也开展了农村“一事一议”工作,改善农村基础设施条件。但是,我国农村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薄弱的问题是长期以来形成的,受国家财力的限制,今后相当长一个时期内,完全依靠政府来承担面广量大的农村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投入还不能实现。因此,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除国家继续加大投入外,还要依靠广大农民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自己动手建设美好家园。为促进“一事一议”工作的开展,有关部门正在修改完善农村“一事一议”管理办法,研究制定财政对农村“一事一议”奖励补助政策。随着国家向“三农”投入力度的不断加大和有关政策的不断完善,农村公益事业发展滞后的问题将逐步得到解决,农民将越来越多地享受到公共财政的雨露阳光。

  五、关于国有农林牧场税费改革及体制改革问题

  农村税费改革以来,国家对国有农林牧场税费改革问题一直非常重视。由于目前大多数国有农场政企合一,承担了部分政府管理职能和社会公益职能,所需费用主要由农工在土地承包费中负担,农工从中受益,因而即使同步减免农业税,农工减免的负担也普遍少于毗邻地区农民。《国务院关于2005年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按所在地政策同步减免农(牧)业税,将农场土地承包费中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收费全部免除,把税费改革的好处落实到农场土地的承包经营者;要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属地管理、积极稳妥的原则,开展以剥离办社会职能、减少管理层次为主要内容的国有农场体制改革。2006年全国取消农业税后,为进一步减轻国有农场农工负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意见》。其主要内容:一是切实落实取消农业税各项政策。二是免除国有农场农工承担的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的收费。三是对国有农场因税费改革减少的收入,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予以适当补助。四是清理和规范国有农场对农工的各种收费。同时,要全面推进农场管理体制等综合配套改革,逐步分离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实行政企分开,切实减轻农工负担;进一步推进农场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建立和完善农工负担监督机制;加大对国有农场公益事业的投入,确保农场公益事业发展。目前,各地正在制定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实施方案。随着这项改革的实施,国有农场职工负担重、发展难的问题将逐步得到缓解。关于地方国有农场职工身份及安置问题,应由地方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确定。

  六、关于金融部门支持农业发展问题

  目前,金融企业作为依法自主经营的主体,应根据市场原则自行决定农业信贷投放力度,并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的贷款利率政策。为促进金融领域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国家近年来已经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包括农村信用社改革、农业政策保险试点、农业发展银行业务范围的调整,等等。目前,有关部门正在按照中央1号文件的要求,研究制定具体的政策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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