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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建议的答复(摘要)

发布日期:2007年02月28日

  一、关于取消区内、区外税收优惠差别的做法,扩大税收优惠待遇的适用范围问题

  现行对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实施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是一项区域性的税收优惠政策,由于区内、区外政策差异悬殊,客观上造成了企业间的不平等竞争,影响了广大区外企业自主创新的积极性,不利于新形势下创新型国家的建设,也不利于区域经济的协调健康发展,而且也容易引发大量的税收管理漏洞。因此,为给各类企业自主创新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规范现行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是非常必要的。按照拟议中的企业所得税改革方案,国家将通过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来一并解决区内、区外企业的政策差异问题。目前,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已列入人大一类立法计划,经国务院同意后报请人大常委会审议。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后,为体现税收公平的原则,对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将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扩大到全国,对高新技术企业也将统一优惠方式,加大优惠力度,逐步建立起以国家产业政策为导向,适用于各类所有制、各类区域企业的所得税优惠制度。

  二、关于调整和完善我国促进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体系

  为完善我国促进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体系,国务院有关部门目前正从两个方面着手开展工作:一是积极稳妥地推进相关税制改革。除前述合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统一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外,还应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增值税的转型改革。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转换,可以进一步消除重复征税,有利于鼓励投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技术升级,提高我国产品的竞争力。增值税转型改革虽属于统一的税制改革措施,但由于高新技术企业均属于资金、技术密集型行业,设备投资大、加工程度高,将会成为消费型增值税的主要得益者。二是按照《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及《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的精神,进一步完善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激励政策,内容包括: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投入的所得税前抵扣力度;允许企业加速研究开发仪器设备折旧;完善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支持企业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完善促进转制科研机构发展的税收政策;支持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发展;扶持科技中介服务机构;鼓励社会资金捐赠创新活动。上述优惠政策内容涵盖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营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种;优惠方式既有直接减免税,也有加速折旧、加计扣除、投资抵免等。随着各项税制改革措施以及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配套政策的相继实施,我国将会逐步形成一个比较完整、规范的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体系,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环境将会进一步得到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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