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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请中央财政高度重视落实企业
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补助资金,切实解决
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太低问题”建议的答复(摘要)

发布日期:2007年02月28日

  一、关于企业离休干部待遇问题

  离休干部是国家的宝贵财富,他们在中国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各个时期都做出了巨大贡献。党中央、国务院历来对离休干部高度重视,并采取切实措施保障他们的政治、生活待遇。1982年,《国务院关于发布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的通知》明确规定,老干部离休后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为从优,离休干部离休后原工资照发。为进一步确保离休干部各项待遇落到实处,200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的意见〉的通知》,明确要求地方政府建立离休人员离休费、医药费(以下简称“两费”)保障机制和财政支持机制。2003年中组部、财政部和劳动保障部又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离休干部“两费”保障工作的基本要求〉的通知》,进一步要求省、市(地)级财政要对所属困难地区离休人员“两费”的资金缺口给予支持,省级财政要切实负起责任。据此,目前绝大多数地方已建立起离休干部“两费”财政保障机制,离休干部离休费相应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同时,近年来国家在每次出台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待遇调整政策时,均相应出台增加企业离休干部离休费政策,且调整幅度大体相当。

  二、关于企业退休人员待遇问题

  对于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差问题,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最近几年,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矛盾较为突出的情况下,为保障广大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国家连续出台了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政策,并要求各地向企业退休科技人员及退休较早、养老金水平偏低的群体倾斜。根据中央部署,近期将对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进行较大幅度调整,并要求各地继续向企业退休科技人员和退休早、养老金相对偏低的人员倾斜。上述养老金调整政策落实到位后,将相应缓解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差的矛盾。

  但是,待遇差问题的产生,既有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实行不同养老保险制度的原因,也是长期以来逐步积累的结果,因此,单纯通过加大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力度难以从根本上解决。目前按照国务院要求,有关部门正在进行深入调查研究,拟采取以下综合措施,以从根本上解决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退休人员待遇差问题:一是加快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二是加快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步伐,大力发展企业年金,以更好地保障企业退休人员的生活。

  为确保包括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在内的国家出台的各项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落到实处,中央财政大力调整支出结构,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方式对中西部地区和老工业基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予以补助。1998-2005年,中央财政累计补助2826亿元,为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发挥了重要作用。今后中央财政还将继续加大调整支出结构的力度,增加对社会保障的资金投入,并继续向西部地区和老工业基地倾斜。同时 ,我们还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督促各地区通过深化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等措施 ,切实承担起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弥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的责任。一是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二是通过核实缴费基数、加强征缴等措施,努力增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三是清理规范基本养老保险支出项目和计发标准;四是严格控制提前退休;五是加快提高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层次 ,加大基 金调剂力度;六是加大地方财政对社会保障的资金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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