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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专员办:对进一步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几点建议

发布日期:2016年11月04日

  厦门专员办在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专项检查的同时,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困难进行了深入的调研,并就进一步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进度、完善管理政策,进一步推进新能源汽车行业发展提出了一些意见建议。

  一、加大对关键零部件的支持力度,切实提高新能源汽车的认可度

  我国在新能源汽车研发方面并没有什么明显的优势,而且与世界先进水平相比还有“全面”的差距,需要正确认识我国新能源汽车技术研发水平的现状。关键零部件的技术发展决定着新能源汽车的产业化进程和市场前景。动力电池是新能源汽车最为核心的技术层面,也是新能源汽车产业化的关键点,各个国家都仍处在研发和攻关阶段,电池的技术和与之影响的新能源汽车的成本成为制约其商业化的重要因素。目前,新能源汽车仍存在一些带有普遍性的技术瓶颈:续驶里程短、充电时间长、成本高、体积较大、电力驱动系统效率较低等。这些难题如果不能突破,新能源汽车就不可能实现大规模生产及产业化,从而生产成本就无法降低,消费者选购新能源汽车的积极性就难以提高。因此,政府应加大对动力电池等关键零部件技术的支持力度,加大对投入研发企业的扶持及奖励,促进零部件产品上规模、上档次,为新能源汽车产业提供基础和保障。

  二、加大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解决制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瓶颈

  除了新能源汽车本身的局限,充电设施建设的滞后也直接影响了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政府要加大充电站等配套基础设施的投入力度,提高新能源汽车消费的便利度。一是做好新能源汽车能源供应的总体规划。新能源汽车的能源供应是一个充电的服务网络,在这个网络里面,新能源汽车制造商、能量服务运营商、动力电池制造商是“铁三角”,后面还有基础设施提供商和电网公司。新能源汽车充电服务网络是传统配电网络的延伸,它的特点是零售电能,同时它还是一个客户服务的平台。同时,充电设施建设还涉及规划、用地等前提条件。所以必须把能量运营商的作用体现出来,包括国家和政府的产业规划最终也要归结到能量服务运营商的环节上来。二是鼓励企业联盟的发展。新能源汽车的能源供应系统是服务密集型,同时也是资产密集型的产业,需要庞大的资金支持以构建网络,政府在加大财政投入的同时应调动社会资源,鼓励社会资金投入建设配套设施。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大的产业链下往往会形成新的联盟,从产业链的电池到运营商再到汽车制造商,政府在这中间承担的作用应该是鼓励联盟的发展。

  三、借鉴国外先进经验,逐步推行碳积分交易制度

  国家已经明确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将逐步退坡,2020年后将不再给予财政补贴,并将采取更加市场化的机制进行推广。媒体热议的“骗补”行为也在一定程度上爆出了直接财政补贴的弊端。碳积分交易制度有利于建立取之于车(传统汽车)、用之于车(新能源汽车)的产业发展反哺机制,在减轻财政压力的同时提升企业发展新能源汽车积极性和紧迫性。为继续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健康持续发展,采取碳积分交易制度是不二选择。建议学习国外好的经验,如美国的“加州模式”,实现激励与倒逼双向作用,构建良性的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生态圈。

  四、明确动力电池的回收与再利用模式

  目前动力电池研究主要集中在提高性能方面,而回收利用环节严重脱节。尽管锂离子电池不含汞、锡、铅等毒害大的重金属元素,但其正负极材料、电解质溶液等物质对环境还是有很大影响。作为产业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动力电池发展在提高性能的同时,回收与再利用模式的探索不可忽视。首先,要建立动力电池梯级利用和回收管理体系。动力锂电池使用寿命约20年,但用于汽车动力只有3-5年,因为当电池容量衰减至初始容量的80%以下时,续航里程会明显减小,但对于储能系统来说,这些容量低于80%的电池仍具有较大的使用价值,可以继续用于电网储能,也可作为电动场地车等低速车的动力源。并且,从储能设备或低速电动车上二次淘汰下来的电池,可能还有其他三次、四次利用的价值。因此,梯次利用可让动力电池价值得到充分发挥,从而达到降低电池在汽车使用阶段的成本,推动新能源汽车提前普及。其次,应从顶层考虑设立回收利用体系。鉴于回收电池技术路线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在新能源汽车发展初期,就应该从顶层考虑设立回收利用体系,整体提升制造业系统集成能力以及商业运维模式。

  五、进一步优化调整补贴政策,科学发挥补贴政策的推动作用

  高额补贴的利益驱动、补贴政策的简单粗放,以及缺乏完善的监管措施,使得个别新能源汽车厂家不惜铤而走险,利用国家政策漏洞,大肆“骗补”。要杜绝骗补行为,就必须从源头治理,切实发挥政策的正面效应:一是保持政策的动态调整频率。制定中央补贴政策的基本原则是把新能源汽车相对传统燃油车所增加的成本补足,但后来地方为了加快推广的力度,就变成1:1的配套补贴,再加上电池、电机、电控等主要零部件的价格由于技术升级、规模化生产等原因下降幅度较大,补贴金额超过了政策制定的初衷,出现了部分新能源汽车车型成本与补贴“倒挂”的现象。因此,对不同车型的补贴标准不能一刀切,应该根据实际情况重新调整优化补贴政策,建立适时调整机制。二是形成补贴额度确认机制。由于各级财政部门对于新能源汽车的补贴均有年度预算的约束。建议可以参照上海、海口等城市的新能源汽车推广模式,在销售前向经信委等主管部门进行销售备案,得到确认表格后再进行销售,确保所销售的新能源汽车能获得相应财政补贴,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扯皮。三是加强监管,开展财政补贴资金绩效评价。进一步发挥专员办对专项资金进行有效监管和绩效评价的作用,建议由财政部明确授权驻地专员办提前介入新能源汽车专项资金的申请、拨付、使用等环节的监管,确保财政补贴资金专款专用。同时,积极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对专项资金的投入产出、效率、效果以及为实现绩效目标制定的制度、采取的措施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增强政策效果的持续性和产业发展的可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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