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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专员办:非现场审核的实践与启示

发布日期:2016年01月26日

  为适应业务转型的工作需要,湖北专员办在专项审核工作中,积极实施非现场审核。实践证明,这种方法行之有效,应继续坚持和加强。

  一、湖北专员办的实践。针对业务转型后审核工作量成倍增长的现状,改变过去现场审核的习惯做法,积极实施非现场审核。

  (一)非现场审核的主要做法。采取两步走,先总体审核二级预算单位或省级财政等部门报送的审核对象和内容,然后有针对性核实发现的疑点或问题,并根据核实情况佐证总体审核结论。比如,在对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专项补助资金清算审核工作中,根据政策先对全省申报明细表中列明和各补助对象所属单位及各补助补助的退休年龄、离休时身份先筛查汇总,然后根据统计结果有针对性抽查部分县市进行验证核实,以此来判断界定全省上报结论。

  (二)非现场审核的优点。与过去现场审核的习惯做法相比,非现场审核能够更全面、更完整地反映审核结果。首先,这种方法将某个审核对象涉及到的各项内容纳入审核范围,能够就一个整体进行系统性审核和评价。其次,这种审核方法没有抽查样本环节,避免了样本抽查过程中的主观判断。三是,这种审核方法通过必要的核实进行佐证,以保证审核结果真实可靠,同时也减少了被审核单位的工作量。

  (三)非现场审核的适用范围。通过部分项目的实施,非现场审核方法能够适用于各个项目的监管工作需要。目前,该办在审核属地基层单位的预(决)算和审核地方申报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等方面,普遍使用这种方法,取得了较好效果。不仅有效地解决了人少事多的问题,而且还提高了审核工作质量。

  二、非现场审核实践的启示。一年来的实践表明,非现场审核是较好的工作方法,应当继续坚持。

  (一)正确认识监管职责。专员办开展审核工作是监督管理职责,这种职责与被审核对象的主体责任有关联,也有区别,两方面的职责不能相互替代,更不能混为一谈。预算单位或申报部门按要求全面提供真实可靠的审核信息资料,是其履行主体责任的重要内容,也是专员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重要前提和基础。

  (二)彻底转变监管理念。专员办在转型之前的长期工作中,习惯了现场检查的思维方式和监管理念,总认为不到现场就不能核实到真实情况。这种观念必须要进行转变。现场审核与非现场审核都是财政监管的一种方法手段。而且在专员办高度嵌入财政主体业务后,采取非现场审核已证明比现场审核效果更好。就像团队体检一样,通过普查筛查出一些症结,然后实施重点检查或核实,有的放失,既提高了工作质量,又节省了大量资源和时间。

  (三)核实方法灵活多样。非现场审核中,需要对总体审核过程中发现的疑惑问题实施针对性核实,但针对性核实的方法,不一定非要派出人员实施现场审核,可以根据不同情况灵活采取多种方法。派出人员实施现场审核是一种简单的方法,但不是唯一方法。要求补充证据材料、组织专家汇审判断、利用其他审核成果、通过大数据比对分析等等都是可行的。

  (四)提升审核必备能力。与现场审核相比,非现场审核需要审核人员具备更高的综合能力。这种能力不仅仅是会看账、会查账、会核对,更多地要有综合分析判断能力,就像中医号脉一样,通过听情况汇报、看文字说明、审申报资料等工作,能够发现审核事项在合规性、真实性、完整性等方面是否存在问题。根据审核工作需要,专员办当务之急要努力学习与实践,不断增强政策敏锐能力、认识观察能力、问题分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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