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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年04月07日

2022年10月28日   财社〔2022〕1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厅(局): 

  为提高预算完整性,加快支出进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等规定,现提前下达你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经费”(项目代码:10000013Z135080009030)预算(详见附件1)。 

  一、补助资金 

  收入请列入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48 社会保障和就业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请列入“2082602 财政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上述资金待2023年预算年度开始后,按程序按进度拨付使用。 

  二、工作要求 

  此次下达的补助资金纳入直达资金管理,你省财政部门在分配直达资金时,请按如下要求办理: 

  (一)省级财政部门在接到中央财政直达资金预算指标发文或指标预通知后,应当在21日内将资金分配方案报财政部备案。 

  (二)直达资金标识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财政部对直达资金实行动态监控。 

  (三)在下达该项转移支付时,应单独下发预算指标文件,并保持中央直达资金标识不变。 

  (四)财政部门将中央直达资金分解落实到单位和具体项目时,对资金来源既包含中央直达资金又包含地方对应安排资金的,应在预算指标文件、信息管理系统中按资金明细来源分别列示和登录预算指标。 

  各地要按照《财政部关于提前通知转移支付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10〕409号)要求,做好预算编制、指标安排等相关工作,并切实加强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同时,请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的要求,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附件:1.提前下达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经费分配表 

     2.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经费区域绩效目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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