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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关于印发《部省共建联合研究课题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
《部省共建联合研究课题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年02月13日

  2018年9月3日 财综〔2018〕47号

部机关各司局,中央财经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东北财经大学、上海财经大学、江西财经大学、山东财经大学,北京国家会计学院、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厦门国家会计学院:

  部省共建联合研究是部省共建工作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规范和加强部省共建联合研究课题管理,提高部省共建联合研究课题成果质量和课题经费使用效益,结合共建工作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部省共建联合研究课题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部省共建联合研究课题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部省共建联合研究课题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2.部省共建联合研究课题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1:

部省共建联合研究课题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部省共建联合研究课题(以下简称共建课题)管理,提高共建课题成果质量,结合共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部省共建联合研究,是指财政部机关各司局会同共建高校联合开展的基础性、理论性和战略性研究,以及围绕当前财政经济运行中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进行的专项政策研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共建高校是指中央财经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东北财经大学、上海财经大学、江西财经大学、山东财经大学。

  第四条 开展部省共建联合研究,旨在通过搭建高水平研究平台与合作桥梁,充分发挥财政部机关各司局和共建高校的工作优势,为财政改革发展中心工作提供理论支撑和智力支持,同时促进学术理论研究与政策方案设计的协同创新与互动共进,为共建高校开展学术理论研究和加强学科建设提供实践支撑,培育适应财政改革发展需要的研究力量。部省共建联合研究坚持以下原则:

  (一)聚焦现实问题,坚持底线思维。

  (二)服务中心工作,强化对策研究。

  (三)跟踪实践发展,加强理论探索。

  (四)工作优势互补,部省合作共赢。

  第五条 共建课题研究的时间周期,原则上为一年。

  第六条 参与课题研究的各单位职责如下:

  财政部综合司、人事教育司为共建课题牵头单位,负责年度课题组织与协调,做好服务工作。具体职责包括:制定共建课题管理制度,申请共建课题经费年度预算,组织课题的申报立项、实施管理、成果评估,对接共建课题委托司局和受托高校的工作信息,及时沟通协调和研究解决共建工作遇到的共性问题。

  提出课题研究需求的部机关司局是共建课题承办单位,承担课题管理任务。具体职责包括:提出年度课题研究需求,组织实施课题研究项目,派员参加课题组,对课题研究工作进行指导和督查,在研究方向、研究方法、数据信息等方面对共建高校及所属研究机构提供支持,按照《财政部机关课题费管理暂行办法》,联系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财科院)对课题研究成果进行评审、验收。

  共建课题承担高校具体承担课题研究任务。具体职责包括:根据本校比较优势组织研究力量申报年度共建课题,在人力资源调配、经费管理使用、设施设备保障等方面为课题组提供便利,加强与相关司局工作沟通和联系,及时报送共建工作进展情况。

第二章 课题立项

  第七条 共建课题属于财政部部级委托课题,按照以下程序组织立项:

  (一)确定年度共建课题研究选题。按照年度预算申报的有关规定,综合司、人事教育司在年度预算申报前征集部机关各司局研究选题意向,并在此基础上,统筹考虑财税改革工作重点等因素,遴选确定年度共建课题研究名称及内容,经报部领导审定后,确定年度课题计划,作为申报课题经费预算的依据。为确保选题符合财政改革发展需要,根据下一年度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财政工作会议精神,以及财政经济形势发展,综合司可会同人事教育司商请共建课题承办司局,对已列入年度课题研究计划的研究题目作出适当调整。

  (二)书面征求共建高校合作意向。共建高校收到征集共建课题合作意见的通知后,根据本校比较优势研究填报并按时反馈《课题合作意向汇总表》和《课题合作意向分项表》(附1、2)。课题申报由高校统一组织,不受理个人申报材料。

  (三)确定共建课题承担高校。根据公平、竞争、择优的工作原则,在征求相关司局意见的基础上,综合司、人事教育司作为牵头单位,统筹考虑课题申报情况、高校比较优势和以前年度课题完成情况,采取委托性或竞争性方式确定承担共建课题的高校,研究提出共建课题年度安排。

  (四)印发课题安排。共建课题年度安排按程序报批后,发文公布课题安排情况,启动年度共建课题联合研究工作。

  第三章 课题实施

  第八条 年度共建课题联合研究工作任务下达后,共建课题工作牵头单位应及时调度共建课题总体进展情况,适时组织课题中期评估,检查、通报、交流课题研究进度,督促课题按时结项。

  第九条 共建课题承办司局应尽快签订课题委托合同(详见附3),积极指导并督促课题组制定课题研究方案,明确课题研究方向,跟踪了解课题进展情况,根据工作实际,为课题研究提供必要的业务数据和相关资料等技术支持。

  第十条 共建课题受托高校应认真做好课题实施组织协调工作,掌握课题研究进度,配合财政部做好课题中期评估等课题实施过程中的管理工作。

第四章 结项验收

  第十一条 年度共建课题一般应于当年12月5日前结项验收。

  第十二条 课题组完成课题研究任务后,应通过共建课题承办司局向财科院提交课题研究报告全版和简版,参加课题成果结项验收评审。其中,全版原则上不少于8万字,简版1万字左右。财科院应组织专家学者从学术规范、理论创新、逻辑推理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审,并审查研究成果的重复率,查重率超过15%的课题成果不能通过审查,需退回课题组补正。课题成果通过结项评审后,方可提交共建课题承办司局办理结项。

  第十三条 共建课题承办司局对通过评审的课题成果进行审核,根据审核结果填报结项报告书(附4),起草结项签报会签综合司后,呈请财政部领导审定。

  第十四条 特殊情况申请延期结项,由共建课题承办司局提出书面申请,报部领导同意后,送综合司备案并书面反馈共建课题承担高校。

第五章 成果运用及评优

  第十五条 共建课题研究成果报送形式包括研究报告、政策建议等。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属于财政部。受托高校及课题组成员公开发表研究成果需征得课题承办司局同意。如共建课题研究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应严格执行国家保密规定。

  第十六条 共建课题承办司局应增强绩效观念,充分运用课题研究成果,根据财政中心工作需要,将课题成果转化为政策措施、研究专报、上报信息及工作交流信息等,充分发挥共建课题研究成果的作用。为调动共建高校的工作积极性,共建课题承办司局应及时将有参考价值的高质量研究成果报送部领导审阅,并向共建高校书面反馈领导批示情况及政策采纳应用情况。共建高校对参与研究的人员在职称评定、工作考核等方面给予适当激励。

  第十七条 共建课题成果全部结项后,综合司和人教司委托财科院对全部课题成果进行统一评比,并在财科院评审专家量化打分的基础上,结合共建课题承办司局提供的信息报送、领导批示及政策转化等课题成果运用情况,将课题成果评为“优秀”“良好”“合格”3个等次。评比结果呈报部领导审阅后通报,并作为下年度课题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北京、上海、厦门国家会计学院等参与部省共建联合研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综合司会同人事教育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共建联合研究课题管理办法》(财人干\[2014\]17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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