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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重新发布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年04月24日

  2016年10月31日 财税〔2016〕115号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要求,现将清理审核后的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所属中华骨髓库,按照对等原则,在对国(境)外骨髓库或医疗机构提供正式检索、血样高分辨检测、血样釆集检测、造血干细胞釆集移植服务时,可以收取造血干细胞配型费。

  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所属中华骨髓库收取的造血干细胞配型费收入,应全额上缴中央国库,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具体收缴方式按照《财政部关于确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08〕58号)有关规定执行。收费单位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通过部门预算统筹安排。

  三、上述收费项目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另行制定。

  四、收费单位应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

  五、收费单位应严格按上述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并自觉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应征收费等行为的,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中华骨髓库收取造血干细胞配型费的复函》(财综〔2007〕73号),同时废止。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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