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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共中央党校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年04月24日

2016年10月28日 财税〔2016〕112号

中共中央党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要求,现将清理审核后的中共中央党校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公布如下:

  一、全国党校教师进修学院根据《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的规定开展计划内培训时(财政保障的除外),可以向学员收取培训费。

  二、上述收费项目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另行制定。

  三、上述收费收入,应全额上缴中央财政专户,具体收缴办法按照财政部有关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规定执行。收费单位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通过部门预算统筹安排。

  四、收费单位应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

  五、收费单位应严格按上述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并自觉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应征收费等行为的,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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