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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2016年中央对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年03月17日

2016年9月9日 财预〔2016〕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规范转移支付分配、使用和管理,发挥财政资金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经国务院批准,我们制定了《2016年中央对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现予印发。

  附件:2016年中央对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

  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附件:

  2016年中央对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引导地方政府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提高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等生态功能重要地区所在地政府的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中央财政设立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以下简称转移支付)。

  第二条 转移支付支持范围包括:

  (一)《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中限制开发的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和京津冀协同发展、  “两屏三带”、海南国际旅游岛等生态功能重要区域所属县(包括县级市、市辖区、旗等,以下统称为重点生态县域)。

  (二)《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中的禁止开发区域。

  (三)其他生态功能重要区域和在生态环境保护建设方面开展相关工作的地区。

  中央财政根据有关规划制定和财力情况,加大转移支付支持力度,并根据绩效考核情况建立转移支付范围动态调整机制。

  第三条 转移支付资金按以下原则进行分配:

  (一)公平公正,公开透明。选取客观因素进行公式化分配,转移支付办法和分配结果公开。

  (二)分类处理,突出重点。综合考虑生态指标、财力水平、贫困状况等情况对补助县市实施分档分类的补助机制,在补助力度上体现差异,支持生态环境保护和脱贫攻坚。

  (三)注重激励,强化约束。建立健全资金分配使用考核和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评价机制,加大转移支付与考评结果挂钩的奖惩力度,激励地方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四条 转移支付资金选取影响财政收支的客观因素,按县测算,下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统称省)。

  (一)重点补助:对重点生态县域,中央财政按照标准财政收支缺口并考虑补助系数测算。其中,标准财政收支缺口参照均衡性转移支付测算办法,结合中央与地方生态环境保护治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将各地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特殊支出、聘用贫困人口转为生态保护人员的增支情况作为转移支付测算的重要因素,补助系数根据标准财政收支缺口情况、生态保护区域面积、产业发展受限对财力的影响情况和贫困情况等因素分档分类测算。

  (二)禁止开发补助:对禁止开发区域,中央财政根据各省禁止开发区域的面积和个数等因素分省测算,向国家自然保护区和国家森林公园两类禁止开发区倾斜。

  (三)引导性补助:对省以下建立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和有关试点示范,适当给予引导性补助,已经享受重点补助的地区不再重复补助。

  第五条各省转移支付应补助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某省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应补助额=重点补助+禁止开发补助+引导性补助

  当年测算转移支付数额少于上年的省,中央财政按上年数额下达。为保障各地转移支付的稳定性,根据各地获得资金增幅进行适当控制调整。

  第六条 财政部对省对下资金分配情况、享受转移支付的县的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绩效考核,并会同有关部门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评价办法。根据考核评价情况实施奖惩,激励地方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考核评价结果优秀的地区给予奖励。对生态环境质量变差、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主要污染物排放超标、实行产业准入负面清单不力和生态扶贫工作成效不佳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对转移支付资金予以扣减。

  各省实际转移支付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某省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实际补助额=该省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应补助额±奖惩资金

  第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省对下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规范资金分配,加强资金管理,将各项补助资金落实到位。补助对象原则上不得超出本办法确定的转移支付范围,分配的转移支付资金总额不得低于中央财政下达的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额。

  第八条 享受转移支付的地区应当切实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将转移支付资金用于保护生态环境和改善民生,加大生态扶贫投入,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及形象工程建设和竞争性领域,同时加强对生态环境质量的考核和资金的绩效管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中央对地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财预〔2015〕12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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