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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年02月09日

2016年7月25日 财税〔2016〕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继续对光伏发电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文到之日前,已征的按本通知规定应予退还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予以退还。

  请遵照执行。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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