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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与发证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年12月15日

2016年6月13日 财资〔2016〕28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财教〔2012〕242号)、《关于开展中央级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与发证工作的通知》(财教〔2013〕241号)和《关于开展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与发证工作的通知》(财教〔2013〕243号),财政部部署开展了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与发证工作,有些地方和中央部门存在工作进展缓慢、报送材料质量不高等问题。为了全面完成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与发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快推进

  产权管理是资产管理的重要内容,产权登记是产权管理的重要手段。开展产权登记是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建立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的重要手段,是理清单位资产产权关系,摸清单位资产家底,加强产权管理,完善产权保护制度的客观需要。加快推进产权登记,对于强化产权意识,丰富管理手段,夯实管理基础具有重要意义。本次集中办理产权登记与发证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地方、各部门应当充分认识开展产权登记工作的重要意义,提高重视程度,克服困难,敢于担当,加快推进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与发证工作,确保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二、保证质量,按时报送

  地方和中央部门应当认真做好产权登记工作,保证数据质量。为了保证数据的时效性,尚未开展此项工作的地方和中央部门以2015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开展产权登记工作,其产权登记的内容应当与资产清查结果相对应;已开展此项工作的地方和部门仍然按照原通知要求以2013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开展产权登记工作,2013年至2016年的资产数据变动情况在2016年年检数据中予以体现。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于2016年7月31日前将全省产权登记工作完成情况、数据分析及相关工作建议形成报告报送至财政部资产管理司。中央部门应当于2016年7月31日前完成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产权登记审核工作,并将有关材料报送至财政部各部门预算管理司。已报送材料的地方和中央部门不需重复报送。

  三、通报总结,完善工作

  对于无故未完成办理产权登记的中央事业单位,在完成产权登记前,除按统一要求推进的改革外,财政部将暂停其新增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和其他资产管理事项的办理。此次集中办理产权登记工作结束后,财政部将对工作情况进行通报。地方和中央部门应当认真总结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和遇到的问题,及时向财政部反馈,以便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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