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EN

热门检索:财政收支积极财政政策减税降费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信息公开>财政文告>2016年财政部文告>财政部文告2016年第七期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
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布日期:2016年11月29日

2016年5月13日 财税〔2016〕60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促进文化事业发展,现就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下简称营改增)后娱乐服务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本通知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提供娱乐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娱乐服务应缴费额,计算公式如下:

  娱乐服务应缴费额=娱乐服务计费销售额×3%

  娱乐服务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娱乐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

  三、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四、本通知所称娱乐服务,是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娱乐服务”范围内的服务。

  五、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95号)同时废止。

  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附件下载: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