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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扩大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范围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年10月21日

2016年4月20日 财税〔2016〕42号

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林业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意见》(国发〔2016〕20号),现将扩大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范围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将现行对小微企业免征的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免征范围扩大到所有企业和个人。具体收费项目见附件。

  二、扩大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范围后,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妥善安排相关部门和单位预算,保障工作正常开展,积极支持相关事业发展。

  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缴销手续。有关收费的清欠收入,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四、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各级财政、价格部门要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免征相关收费项目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五、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扩大免征范围的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办公室,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附件:

扩大免征范围的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农业部门

  1.国内植物检疫费

  2.新兽药审批费

  3.《进口兽药许可证》审批费

  4.《兽药典》、《兽药规范》和兽药专业标准收载品种生产审批费

  5.已生产兽药品种注册登记费

  6.拖拉机号牌(含号牌架、固定封装置)费

  7.拖拉机行驶证费

  8.拖拉机登记证费

  9.拖拉机驾驶证费

  10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费

  11.渔业船舶登记(含变更登记)费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

  12.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费

  13.标准物质定级证书费

  14.国内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证书费

  15.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费

  16.计量考评员证书费

  17.计量授权考核费

  林业部门

  18.林权勘测费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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