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EN

热门检索:财政收支积极财政政策减税降费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信息公开>财政文告>2016年财政部文告>财政部文告2016年第三期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涉农贷款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年07月05日

2016年1月18日 财税〔201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北京、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改革实施总体方案的批复》(国函〔2014〕154号)精神,现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涉农贷款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及其各分支机构提供涉农贷款(具体涉农贷款业务清单见附件)取得的利息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享受上述优惠的纳税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第九条及其他相关规定,单独核算享受营业税减税政策的贷款利息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营业税政策。 

  附件: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的涉农贷款业务清单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附件下载: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