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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编制2015年度中央和地方财政决算(草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年05月16日

2015年12月18日 财库〔2015〕246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总装备部,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等有关规定,现将编制2015年度中央和地方财政决算(草案)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年终前预算执行工作 

  临近年底,各级财政部门要继续加强收入监测分析,大力支持税务、海关等部门依法加强征管,落实好各项减税降费政策措施,坚决杜绝收取过头税、虚收空转财政收入等违法违规行为。同时,要加强支出预算执行管理。进一步加快支出预算指标分解下达,加大对各支出部门项目组织实施的督查力度,确保各项政策措施及时落实并取得实效;加大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力度,盘活存量,用好增量;优化财政支出结构,重点保障基本民生支出,从严控制一般性支出;严肃财经纪律,坚持勤俭办事,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有效性。 

  二、贯彻落实《预算法》要求,深入推进2015年度财政决算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新修订的《预算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决算工作组织领导,不断完善制度机制,深入推进2015年度财政决算各项工作,努力提高决算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一)夯实决算工作基础。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做好年终收支清理工作,组织征收部门和国家金库进行年度对账,及早发现问题,提前纠正差错,确保数据真实准确。扎实做好决算数据的审核汇总,全面推进部门决算批复工作,继续开展部门决算账表一致性核查,提高决算数据质量。 

  (二)推进决算公开。按照《预算法》及国务院办公厅《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有关要求,做好决算公开工作。各级政府决算支出在公开到支出功能分类项级科目的基础上,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逐步公开到经济分类款级科目,对下专项转移支付决算公开到具体项目,并公开分地区的税收返还、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情况。“三公”经费决算公开应细化说明因公出国(境)团组数及人数,公务用车购置数及保有量,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以及“三公”经费增减变化原因等信息。同时,进一步完善公开工作机制,规范公开流程,并跟踪舆情反应,加强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三)强化决算分析。紧紧围绕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加强决算数据分析利用,充分发挥现代财政国库的分析反映功能。深入研究财政收支、库款结构、盘活存量等重要指标变动情况,梳理问题,找准原因,提出对策建议。注重决算分析评价结果的应用,结合绩效评价推进情况,研究加强预决算衔接等问题,发挥决算对预算的反馈和促进作用,为改进财政财务管理提供支持。 

  (四)开展经济分类财政决算试编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预算法》关于按经济分类编制决算草案的要求,着力完善制度机制,强化技术支撑,扎实推进经济分类决算编制工作。地方省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市县财政部门试编工作的组织、指导,并对省本级和至少一个地市本级试编2015年度经济分类决算情况进行分析总结,试编数据及分析材料报送我部。试编模式和具体编制方法由各地自行选择。 

  三、其他事宜 

  (一)关于地方政府债务的编报问题。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将一般债务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将当年一般债务新增限额计入本级财政赤字,将专项债务纳入对应的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当年债务收入在收入合计线下反映,当年债务还本支出在支出合计线下反映,债务安排的支出、债务付息、债务发行费用在支出合计线上反映。同时,要认真做好地方政府债务对账和会计核算工作,确保财政决算真实、完整反映纳入预算的地方政府债务情况。 

  (二)关于2015年度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结算。2015年度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结算中,属于正常上解、补助和预算执行中一般上划、下划、追加、追减的事项,仍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的有关规定办理;属于国家统一政策,需要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单独结算的事项,我部将另行下发具体结算办法。各地区应按照有关要求,如实提供数据资料,并事先核对清楚,以便及时办理结算。请地方财政与人民银行国库和主管部门核对数据,为进一步提前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结算时间创造条件,同时按照“简化、规范、公平、高效”的原则,尽量简化结算程序,加快各级对下结算事项批复,原则上省对下结算事项应于2016年1月20日前办理完毕。 

  (三)关于决算报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应于2016年2月20日前,将一般公共预算收支总表、政府性基金收支总表、国有资本经营收支总表及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明细表报送我部;于2016年4月15日前,将本地区全套《2015年度财政总决算报表》,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连同电子文件)报送我部;相关数据与结算数据不一致的地区,于财政部批复结算事项后2个月内,将加盖财政厅(局)公章的调整后全套财政总决算报表(连同电子文件)报送我部。中央部门(单位)于2016年3月20日前,将《2015年度部门决算报表》(连同电子文件)报送我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于2016年4月20日前,完成部门决算的审核和汇总工作。财政总决算具体编报事宜,我部另行发文明确;部门决算具体编报事宜,按照《财政部关于2015年度部门决算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210号)办理。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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