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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民航发展基金和旅游发展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年05月16日

2015年12月9日 财税〔2015〕135号 

中国民航局、国家旅游局: 

  为了加快民航业和旅游业发展,改善民航和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扩大有效投资,释放消费潜力,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征收民航发展基金和旅游发展基金(以下统称两项基金)。 

  二、民航发展基金使用管理暂按现行规定执行,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要求和行业发展需要,适时完善其使用政策和管理办法。同时,抓紧修订旅游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办法。加强两项基金与一般公共预算资金的统筹使用。涉及两项基金的重大政策调整和支出事项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报国务院审批。 

  三、请你们按照职责切实加强两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确保及时征缴到位,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要向社会公开两项基金征收使用情况,提高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发布信息,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 

  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015年12月14日财税〔2015〕1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涉及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内地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的所得税问题。 

  1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5年12月18日起至2018年12月17日止,3年内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3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从香港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由该香港基金在内地的代理人按照2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代理人是指依法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公募基金管理资格或托管资格,根据香港基金管理人的委托,代为办理该香港基金内地事务的机构。 

  4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从香港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关于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的所得税问题。 

  1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2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从内地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由内地上市公司向该内地基金分配股息红利时,对香港市场投资者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或发行债券的企业向该内地基金分配利息时, 对香港市场投资者按照7%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由内地上市公司或发行债券的企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该内地基金向投资者分配收益时,不再扣缴所得税。 

  内地基金管理人应当向相关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内地基金的香港市场投资者的相关信息。 

  三、关于内地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和香港市场投资者买卖内地基金份额的营业税问题。 

  1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2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差价收入,按现行政策规定暂免征收营业税。    

  3对内地单位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差价收入,按现行政策规定征免营业税。 

  四、关于内地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和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的印花税问题。 

  1对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继承、赠与内地基金份额,按照内地现行税制规定,暂不征收印花税。 

  2对内地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继承、赠与香港基金份额,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现行印花税税法规定执行。 

  五、财政、税务、证监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通力合作,切实做好政策实施的各项工作。 

  基金管理人、基金代理机构、相关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以及上市公司和发行债券的企业,应依照法律法规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基金互认税收的扣缴申报、征管及纳税服务工作。 

  六、本通知所称基金互认,是指内地基金或香港基金经香港证监会认可或中国证监会注册,在双方司法管辖区内向公众销售。所称内地基金,是指中国证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所称香港基金,是指香港证监会根据香港法律认可公开销售的单位信托、互惠基金或者其他形式的集体投资计划。所称买卖基金份额,包括申购与赎回、交易。 

  七、本通知自2015年12月18日起执行。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财政部驻务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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