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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年05月11日

2014年12月12日 财税[2014]1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环境治理和节能减排,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提高成品油消费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112元/升提高到14元/升。

  二、将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094元/升提高到11元/升。航空煤油继续暂缓征收。

  三、本通知自2014年12月13日起执行。

  附件:1.成品油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2.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表

  抄送:海关总署,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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