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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以贵金属和宝石为主要原材料的
货物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年05月11日

  2014年12月9日 财税[2014]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完善出口退税政策,有效控制政策风险,现将以贵金属和宝石为主要原材料的货物出口退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如果其原材料成本80%以上为本通知附件所列原材料的,应按照成本占比最高的原材料的增值税、消费税政策执行。原材料的增值税、消费税政策是指本通知附件所列该原材料对应的商品编码在出口退税率文库中适用的增值税、消费税政策。

  二、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九条第(二)款第6项及附件9同时废止。

  附件:原材料和商品编码表

  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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