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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
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年05月11日

2014年10月24日 财税[2014]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鼓励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支持,进一步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现将有关印花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上述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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