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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编制2014年度中央和地方财政决算(草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年04月27日

2014年11月19日 财库[2014]190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总装备部,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等有关规定,现将编制2014年度中央和地方财政决算(草案)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抓好后两个月预算执行

  今年以来,经济增长放缓,财政收入增幅回落。后两个月,受经济下行压力仍然存在、扩大营改增增加减税、去年收入基数逐步提高等影响,中央财政收入增长仍较困难,地方部分省份收入增幅有可能继续回落,个别地区实现全年收入预算困难较大。为此,要继续加强经济财政运行监测分析和预研预判,大力支持税务、海关部门加强税收征管,做到依法征收、应收尽收,同时坚决不收“过头税”;切实加强非税收入管理,继续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坚决取消不合理、不合法的收费基金项目,严禁虚增收入。

  地方财政支出进度总体正常,但部分地区进度仍然偏慢,后两个月要进一步抓好支出预算执行工作。硬化预算约束,仍未下达的预算要尽快下达预算并加快资金支付。减少结转结余资金规模,建立结转结余资金定期清理机制,加大资金统筹使用力度。规范暂付款、暂存款的管理,全面清理对外借款。规范财政专户管理,严禁采取“以拨作支”方式将库款转入财政专户。严肃财经纪律,严格控制“三公”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坚决防止年底突击花钱。

  二、做好2014年度财政决算工作

  树立改革意识、大局意识、法治意识和公开意识,认真落实《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提出的新要求,积极推进2014年度财政决算各项工作。

  (一)继续加强决算编审工作。按照“收支真实、数额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的要求,认真做好决算编制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决算工作,继续强化组织领导,加大人、财、物保障力度,提升信息系统的支撑作用,确保决算各项工作顺利开展。认真做好年终财政收支清理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国家金库、收入征收机关及各主管部门之间要及时进行年末对账,及早发现问题,提前纠正差错,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准确,夯实决算工作基础。狠抓决算会审等关键环节,认真细致地做好决算数据的审核汇总,全面推开部门决算批复工作,继续推进部门决算账表一致性核查,提高决算数据质量。

  (二)深入推进决算公开。扩大公开范围,除涉密部门外,所有使用财政资金的部门均应公开本部门决算。细化公开内容,政府决算全部细化到支出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专项转移支付决算细化到具体项目;部门决算除涉密内容外,应当全部公开到支出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加大“三公”经费公开力度,所有财政资金安排的“三公”经费都要公开总额及分项数额,细化说明因公出国(境)团组数及人数,公务用车购置数及保有量,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经费总额,以及“三公”经费增减变化原因等信息。规范公开程序和公开体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按公众看得懂的要求,主动释疑解惑,跟踪舆情反应,加强宣传引导,发挥决算公开的正面效应。

  (三)抓紧研究落实按经济分类编制财政决算。要按照新《预算法》的规定和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积极推进按经济分类编制财政决算工作。对按经济分类编制财政决算的工作基础和现实条件进行深入分析,探索可能的实现路径和方式,全面梳理存在的问题和需要克服的障碍,研究解决问题的思路和相关配套措施。确保依法合规,抓紧研究提出编制经济分类财政决算的工作方案,鼓励边试点边总结经验,逐步推开。

  (四)抓好决算分析促进工作改进。突出问题导向,充分利用决算数据,开展专题分析研究,促进解决财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国库库款、暂付款、暂存款、财政专户资金等数据的统计分析,利用部门决算分析评价表重点分析预决算差异、结转结余资金变动和支出结构合理性。跟踪反馈改革措施落实情况,对改革进程中出现的热点难点问题加大专题研究力度,及时提出改进的措施和建议。

  三、其他事宜

  (一)关于地区间援助科目的编报问题。公共财政决算合计线下地区间援助科目使用主体为各级财政部门,其他部门不得使用;反映的内容为公共预算资金,其他性质的资金不在该科目反映。援助方政府安排的由受援方政府统筹使用的各类援助、捐赠等资金,统一在公共财政决算支出合计线下地区间援助科目中反映,对应地区间的线下援助收入与支出应相等。各地区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安排的对口援助西藏、新疆、青海藏区的资金,统一在公共财政决算支出合计线上“援助其他地区支出”类级科目中反映。

  (二)关于2014年度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结算。2014年度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结算中,属于正常上解、补助和预算执行中一般上划、下划、追加、追减的事项,仍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的有关规定办理;属于国家统一政策,需要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单独结算的事项,我部将另行下发具体结算办法。各地区应按照有关要求,如实提供数据资料,并事先核对清楚,以便及时办理结算。请地方财政与人民银行国库和主管部门核对数据,为进一步提前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结算时间创造条件,同时按照“简化、规范、公平、高效”的原则,尽量简化结算程序,加快各级对下结算事项批复,原则上省对下结算事项应于2015年1月20日前办理完毕。

  (三)关于决算报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应于2015年2月15日前,将公共财政收支总表、政府性基金收支总表、公共财政收入明细表及国有资本经营收支总表报送我部;于2015年4月15日前,将本地区全套《2014年度财政总决算报表》,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连同电子文件)报送我部;于财政部批复结算事项后2个月内,将盖财政厅(局)公章的调整后全套财政总决算报表(连同电子文件)报送我部。中央部门(单位)于2015年3月20日前,将《2014年度部门决算报表》(连同电子文件)报送我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于2015年4月20日前,完成部门决算的审核和汇总工作。财政总决算和部门决算具体编报事宜,我部另行发文明确。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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