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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算支出进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年04月01日

2014年7月23日 财预〔2014〕2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盘活存量财政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制定了《地方预算支出进度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地方预算支出进度考核办法

  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附件:

  地方预算支出进度考核办法

  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条 考核依据。为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盘活存量财政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预〔2013〕372号)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出预算执行管理的通知》(财预〔2014〕85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对象。本办法考核对象为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对地市级、县级预算执行进度的考核工作,由省级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的精神,统一部署。

  第三条 考核范围。除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外,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均纳入本办法考核范围。

  第四条 考核安排。地方预算支出进度考核包括月度考核和年度考核两部分。

第二部分 月度考核及结果运用

  第五条考核公式。月度考核主要分为四个部分:

  (一)综合考核。

  A=

  当年两本预算累计支出-当年权责发生制列支累计增加额+当年财政专户余额累计减少额当年两本预算支出目标+上年底结余结转(不含基金)+当年实际动用预算稳定调节金余额

  其中:

  ① 两本预算指公共财政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

  ② 财政专户指除非税收入(含教育收费)、社会保险基金、国际金融组织还贷准备金专户外的全部财政专项支出专户。

  ③ 当年实际动用预算稳定调节金余额使用上年数据代替。

  ④ 当年两本预算支出目标=公共财政预算支出目标+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目标。

  公共财政预算支出目标=收入预算数+税返及转移支付-地方上解+新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不含当年还本部分)

  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目标在上年支出决算数基础上考虑适当增幅核定2014年增幅暂定10%。

  (二)单项考核。

  1.当年公共财政预算支出进度考核。

  B=公共财政预算累计支出公共财政预算支出目标=b支出b目标

  2.当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进度考核。

  C=政府性基金预算累计支出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目标=c支出c目标

  3.消化存量资金考核。

  D=A-b支出+c支出b目标+c目标

  第六条 考核结果运用。月度考核结果将按月对各地财政部门公布,同时一并抄送省级政府分管财政工作的领导。考核结果公布后3个工作日内,排名倒数5名以内的地区财政厅(局)需撰写情况说明,经一把手签字后报财政部。其中,半年内有2次或2次以上排名倒数5名以内的财政厅(局)主管副厅长,需于结果公布后3个工作日内到财政部预算司进行当面说明。

第三部分 年度考核及结果运用

  第七条 考核办法。年度终了后,综合考虑月度考核结果、全年三本预算含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均衡性及暂存款、暂付款、结余结转等存量消化情况根据财预〔2013〕372号文件要求,2014年相关考核指标暂定为:①结余结转资金同比压缩15%以上,2013年年底结余结转占公共财政支出比重已低于9%的地区要求只减不增;②财政暂付款同比压缩30%以上:③财政暂存款要求只减不增。,统筹确定各地年终考评得分。

  第八条 考核结果运用。年度考核结果将于次年年初向地方财政部门公布,同时一并抄送省级政府分管财政工作的领导。考核结果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排名倒数5名以内的地区财政厅(局)需撰写情况说明,经一把手签字后报财政部。其中,排名倒数5名以内的地区财政厅(局)一把手需到财政部进行当面说明。此外,财政部在分配转移支付及税收返还资金时,将结合各地年度考核结果统筹考虑。

第四部分 附则

  第九条 数据质量。执行本办法需地方配合提供的数据,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汇总、核实,并对数据准确性负责。财政部将采取统一检查或个别抽查等方式进行督查。

  第十条 实施时间。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具体条款由财政部预算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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