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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关于印发《气象卫星专项资金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年06月30日

2013年12月27日  财农[2013]427号

中国气象局:

  为加强气象卫星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气象卫星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气象卫星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附件:

气象卫星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气象卫星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气象卫星是指列入国务院批准的气象卫星发展规划,用于气象监测的业务卫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气象卫星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在中国气象局部门预算中安排的,由中国气象局统一管理,专项用于所属单位及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中国卫星发射测控系统部等部门,进行气象卫星与运载火箭研制生产,卫星发射,发射测控和长期运行管理,地面应用系统建设与适应性改造(含试验星)以及卫星与运载火箭保险的资金。

  第四条 中国气象局作为气象卫星业主,负责与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和中国卫星发射测控系统部签订气象卫星与运载火箭研制生产、发射和测控服务合同,并组织合同实施以及气象卫星专项资金的预算申请、资金支付和资金管理。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气象卫星专项资金的所有单位。

  第六条 气象卫星专项资金的开支内容和计价执行国家关于国防科研经费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以及基本建设项目相关财务管理规定。

  第七条 财政部根据中国气象局分批次申请情况,与有关部门评审核定各批次气象卫星专项资金预算规模。为保证气象卫星发展的延续性,在气象卫星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前,财政部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气象卫星发展规划适当安排气象卫星专项资金。

  第八条 中国气象局根据气象卫星工程实施进度,测算气象卫星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建议数,随部门预算“一上”报送财政部,财政部审核后下达中国气象局年度气象卫星专项资金预算控制数。

  第九条 中国气象局根据财政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气象卫星专项资金预算,随部门预算“二上”报财政部。中央部门预算经人大批准后,财政部将年度气象卫星专项资金随部门预算下达中国气象局。

  第十条 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和中国卫星发射测控系统部使用的气象卫星专项资金,纳入中国气象局所属的国家卫星气象中心预算。

  第十一条 气象卫星专项资金支出应严格控制在批复的预算规模之内,确因国家重大政策调整,在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预算时,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 气象卫星与运载火箭研制生产、卫星发射与测控,以及地面应用系统建设承担单位及上级管理部门,不得从气象卫星专项资金中计提管理费、审计费、出国考察和巡讲费等。

  第十三条 气象卫星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四条 气象卫星专项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招投标和政府采购范围的,应执行有关法律法规。

  第十五条 中国气象局应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基本建设财务规定分批次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第十六条 中国气象局根据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及时办理资产移交及费用核销手续,按规定将资产登记入账,资产入账价值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七条 各有关单位要加强气象卫星专项资金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审计。对气象卫星专项资金申请、分配、使用过程中的财政违法违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中国气象局应对气象卫星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2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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