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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关于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
免征政府性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年05月22日

2013年11月19日 财综[2013]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了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的有关规定,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农网还贷资金等4项针对电量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上述规定自本通知发文之日起施行。

  抄送: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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