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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加强成品油销售税收监管的紧急通知

发布日期:2009年03月05日

2008年12月12日  财税[2008]1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近日,成品油价税费改革方案正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在成品油价税费改革方案实施前的特殊时期,为了防止成品油生产企业非正常销售成品油导致税款流失,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督促相关成品油生产企业服从改革大局,自觉配合税务机关开展工作,主动依法纳税,禁止出现为规避税收只开具发票而无实际货物交付和突击销售成品油等非正常销售成品油行为。

  二、各级税务机关在加强服务的同时,要制定具体措施,加强对成品油生产企业的税收监管,防止企业利用非正常销售成品油方式规避税收。一旦发现成品油生产企业的非正常销售行为,税务机关应依法核定其应税数量,补征税款。

  三、各级财税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成品油销售税收监管工作。

 

  抄送: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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