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EN

热门检索:财政收支积极财政政策减税降费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信息公开>财政文告>2008年财政部文告>财政部文告2008年第十期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提高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年01月16日

2008年10月21日  财税[2008]1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提高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部分纺织品、服装、玩具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4%。

  二、将日用及艺术陶瓷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

  三、将部分塑料制品出口退税率提高到9%。

  四、将部分家具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13%。

  五、将艾滋病药物、基因重组人胰岛素冻干粉、黄胶原、钢化安全玻璃、电容器用钽丝、船用锚链、缝纫机、风扇、数控机床硬质合金刀、部分书籍、笔记本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分别提高到9%、11%、13%。

  上述提高出口退税率的具体商品名称及税号见附件。

  六、执行时间  以上调整自2008年11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提高出口退税率的商品清单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附件下载:

  • 提高出口退税率的商品清单.xls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