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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做好2008年全国税收调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年10月08日

2008年3月19日  财税[2008]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08年2月25日至27日在安徽省合肥市联合召开了2008年全国税收调查工作会议(简称合肥会议)。会议总结了2007年的全国税收调查工作,研究和部署了2008年全国税收调查工作。现将做好2008年税收调查工作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全国税收调查是直接为研究财税改革方案、制定财税政策、加强财税管理服务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做好这项工作是税收工作、财政工作乃至国家经济工作决策科学化的重要保障,已成为财税机关税政工作中不可缺少的一项重要内容。鉴于这是一项长期性、日常性的工作,各地要坚持实行定员、定岗管理。

  税收调查工作涉及与企业有关的十余个税种的政策和征管业务,是一项对税政综合业务、财务会计业务、计算机操作水平、工作组织以及责任心要求都很高的综合性工作,涉及到流转税、所得税、地方税、进出口、计统、法规、信息中心等多个业务部门的业务,仅仅靠牵头部门独立完成所有工作任务难度较大,因此,各级领导要加强对税收调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关心爱护调查人员,保持牵头部门和调查人员的相对稳定性,尽力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并协调好税收调查牵头部门与其他有关部门的关系,加强联系和沟通,齐心协力把工作做好。为了更充分发挥调查数据的应用潜力,要采取措施实现调查数据在单位内部有关业务部门之间的共享。

  二、调查范围的确定

  2008年各地的调查企业仍由抽样调查企业和重点调查企业组成。

  抽样调查企业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税收综合征管系统中相关数据随机抽取确定,各地要对列入名单的所有企业进行调查。

  根据税制改革、政策调整和税收管理分析的需要,重点调查企业由各地国税、地税机关分别按以下要求确定:

  (一)国税机关:

  1.调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户数不少于所辖一般纳税人总户数的10%,调查户数超过5000户的可以适当减少;2.所有2007年度发生出口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企业(包括自营出口生产企业、专业外贸公司),户数超过3000户的可以适当减少;3.在本地区各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包括出口加工区、综合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保税仓库B型)内注册登记的所有企业,海关监管分类为“AA”和“A”的所有企业,以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有代表性的部分加工贸易企业;4.所有使用百万元版以上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的企业,户数超过5000户的可以适当减少;5.所有以增值税业务为主的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汇总会计报表的下属单位;6.在本地区注册登记的由国税机关监管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集团及其下属企业;7.所有2007年度新开业的一般纳税人工业生产企业,户数超过200户的可以适当减少;8.东北和中部地区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并且实际享受该政策退税的全部企业;9.调查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少于300户,本地外商投资企业不足300户的,全部列入调查,其中,北京、天津、大连、上海、江苏、宁波、厦门、青岛、广东、深圳等10个地区应达到1200户以上,这些调查户数中70%以上应为生产性企业;10.上一年实际调查的企业(可以不包括抽样调查企业)及各级税务机关确定的重点税源监控企业(关、停、并、转企业除外);11.所有享受增值税减税、先征后退、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一般纳税人,以及主要的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的一般纳税人;12.包括抽样调查企业在内,全部调查企业2007年度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占本地国内增值税入库数总额的70%以上;13.包括抽样调查企业在内,全部调查企业2007年度实际缴纳的消费税额占本地国内消费税入库数总额的85%以上,且应涵盖本地所有的消费税应税品目。上述调查企业2007年度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额,包括本地地税机关调查的营业税纳税人兼营增值税业务所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额。

  (二)地税机关:

  1.调查企业户数不少于所辖营业税纳税人(不含个体工商户)总户数的5%;2.调查企业2007年度营业税入库数占本地区营业税入库数的40%以上,计算时将本地国税机关调查的兼营营业税业务的增值税纳税人缴纳的营业税额包括在内;3.所有以营业税业务为主的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汇总会计报表的下属单位;4.调查的金融保险企业、邮电通信企业实际缴纳营业税额占所辖这两个行业营业税入库数的60%以上;5.调查的交通运输企业、建筑安装企业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额占所辖这两个行业营业税入库数的30%以上;6.调查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少于300户,本地外商投资企业不足300户的,全部列入调查;7.上一年实际调查的企业(可以不包括抽样调查企业)及各级地税机关确定的重点税源监控企业(关、停、并、转企业除外);8.主要的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包括减税、免税、先征后退)的企业;9. 2007年度新开业的营业纳税人,新企业超过200户的可以适当减少;10.在本地注册登记的由地税机关监管的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

  各地在确定重点调查企业时,可以将本地具有代表性的重点增值税行业或重点营业税行业的全部企业纳入调查范围。

  各地在确定调查企业时应符合“填表说明”的有关要求,注意以独立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的企业为调查对象,避免重报和漏报。为避免重复调查,各级国税机关要将列入调查范围的营业税纳税人的企业代码库送同级地税机关,地税机关对列入该企业代码库的企业不再调查。

  三、调查指标体系的基本情况

  全国税收调查指标体系包括反映调查企业属性的企业信息表、反映调查企业税收财务等数据的企业表和反映调查企业提供增值税应税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营业税应税劳务的货物劳务表。其中信息表有24项指标、企业表有258项指标、货物劳务表有34项指标。

  为方便纳税人填报,减轻纳税人的负担,减少基层税务机关工作量,增强调查数据的分析和运用,对2007年度税收调查指标体系作适当调整。在信息表中,增设“加工贸易企业的分类代码”和“营业税优惠政策代码”;按照增值税免税、减税、先征后退、即征即退等优惠政策的内容细化了“增值税优惠政策代码”。在企业表中,增加重点税源监控企业、加工贸易企业的相关调查指标。

  四、提高数据质量

  数据质量是税收调查的生命和关键所在,对此应有高度认识,并采取各种科学、有效的措施加以保证。上级税务机关要指导好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按照有关要求完成调查表的填报工作,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证和提高调查数据质量。

  1.应用先进调查方法。一是有条件的地区应尽快推行网上直报,即由调查企业直接在因特网上填报所有调查数据。已采取网上直报的地区,应加强对基层税务机关和调查企业的业务培训和填报辅导,明确各级税务机关的审核责任,在提高工作效率的同时确保数据质量。二是各地税务机关应采取措施,将在税收综合征管系统中已有的调查指标数据提取出来,批量填入调查企业的调查表,企业只对其余调查指标进行填报,以减轻工作量,并加强对指标间稽核关系的审查,提高调查数据的质量,对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将予以鼓励和支持。

  2.严格按照填表说明的要求填报。各级税务机关要以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为最高原则,要求企业和下级税务机关严格按照“填表说明”规定的填报口径、取数来源进行。填报的数据应最大限度地保持企业填报的原状,各级税务机关对于审核时发现的不合填表说明的问题,只能通知企业进行修改,并加盖企业修正章,企业认为有特殊情况而不需要修改,应将有关情况进行说明,不得自行对数据进行修改,要保证录入的数据与企业填报的数据完全一致;对于审核发现的计算错误等情况,可以送交稽查部门进行稽核审计。

  3.正确认识审核公式的作用。调查软件中审核公式的设置只能是一般情况下的判定标准。作为一种提示工具,判断其正误,主要是看它是否是企业的实际情况并按填表说明规定的口径和取数来源填写,对于满足上述要求而出现的审核提示信息,要尊重实际情况,不能擅自修改,必须以书面说明形式层层上报。纳入调查范围后被确认为无数据的企业,按照信息表填报要求,以EXCEL形式汇总上报,这类企业不再在调查数据库中保留。

  4.明确税务机关的工作任务。税务机关在调查工作中的任务主要是确定调查范围、宣传调查的必要性和合法性、解释填报口径、保证企业填报数据符合填报说明的要求、通知企业修改错误、力求录入数据与企业填报数据一致、安全按时上报数据及其说明,以及努力提高调查数据的应用水平。

  5.努力将差错消灭在最基层。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录入误差,今年与任务一并下发的参数包括重点用于审核数据质量的测算表。各地应采取积极措施,认真组织培训,保证基层熟练操作,确保录入、审核工作的质量,使差错消灭在调查企业和基层税务机关。各地税务机关要尽快将调查任务层层向下布置,给基层税务机关和调查企业多留时间,尽量将问题解决在基层,保证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基层税务机关在安排税收调查时,应尽量将其与所得税汇算清缴等相关工作结合起来,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方式,以方便纳税人的填报,减轻纳税人的负担,提高工作效率和数据质量。

  6.各地税务机关应重视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资料的填报工作,加强对填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集团与所属分支机构相关联的各项指标的审核。为避免数据重复统计,由企业集团统一核算的指标,其所属分支机构不必填列。

  五、全国汇审时间安排

  各地省级税务机关务必于2008年6月20日以前做好参加拟于6月下旬举行的全国税收调查汇审工作会议的准备,汇审会议的具体时间、地点等事项另行通知。汇审时,要提交《2007年度纳税人户数统计表》(见附件1)及其电子文档。

  六、加大调查数据应用力度

  税收调查的目的是为研究财税改革方案、制定财税政策、加强财税管理提供定量依据,积累的历年调查数据是一种宝贵资源,必须加大调查数据的应用力度,努力挖掘调查数据的应用潜力,将数据分析应用贯穿在整个调查工作的全过程。2007年度调查数据收集上来后,各地要根据本地工作需要和数据特点及时进行多方面的分析应用,每个省级税务机关要选择至少一份优秀的分析报告上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有条件的地区可以与有关高校、研究机构合作,引入新的分析软件和分析技术,提高分析应用水平。分析报告应避免单纯就数据论数据,而要结合宏观数据、征管数据以及调研情况等进行综合分析。

  七、关于调查补助经费的使用

  各地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税收调查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07〕106号)第三条规定的使用范围合理使用税收调查专项补助经费,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并根据第六条的规定在工作总结中说明补助经费的使用情况,对补助经费的使用进行分析和总结。财政部将在补助经费上对实行网上直报的地区和与高校、研究机构合作进行数据分析的地区予以一定的倾斜。

  八、认真完成工作总结

  各地要对2008年的调查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总结中要对调查范围的落实情况进行说明,对其中抽样调查企业情况作专题说明(具体要求见附件2),报告调查工作的开展情况(将调查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专题反映),总结调查工作的经验和教训,提出改进税收调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各地应在2008年10月31日以前将工作总结和分析报告上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各一份,其中工作总结须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对不按规定上报总结和分析报告的地区将予以通报批评。各地应认真按照上述规定并结合合肥会议提出的各项具体要求,抓紧安排和布置,加强对各级税务机关和企业调查人员的业务培训,确保调查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努力提高数据应用水平,确保2008年税收调查各项任务圆满完成。

  附件:1. 2007年度纳税人户数统计表

      2.抽样调查企业情况说明提纲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附件2:

 

抽样调查企业情况说明提纲

 

  一、抽样企业调查基本情况

   1.要求调查的户数,分行业结构。

   2.调查结果:  (1)实际调查的户数,其中:企业法人码和企业名称正确的户数;企业法人码或企业名称不正确的户数。  (2)没能调查的户数,其中:因关停并转等正常注销的户数,查无此户的户数。

  二、抽样调查企业样本情况分析

  1.抽样调查企业样本库分地区、分行业重点纳税指标和财务指标在全省总量中的比重、代表性分析,找出特点。 

  2.抽样调查样本库分析误差情况、存在的原因。 

  三、对抽样调查工作的具体建议 

  四、查无此户的抽样调查企业名单(企业代码和名称)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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