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对关内销区采购东北粳稻(大米)
入关运费补贴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年07月01日
2008年2月20日 财建[2008]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分行,中储粮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支农惠农政策,切实保护好农民种粮积极性,妥善解决东北三省粳稻“卖粮难”问题,经国务院批准,中央财政将对关内销区省(除东北三省外的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具备条件的粮食企业,到东北三省采购新粳稻(含大米),运至本省(区、市)销售或充实地方储备,给予适当的运费补贴。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我们研究制定了《关于对关内销区采购东北粳稻(大米)入关运费补贴财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补贴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严格按照《补贴办法》规定,落实好补贴政策,促进东北三省“卖粮难”问题尽快解决。
附件:关于对关内销区采购东北粳稻(大米)入关运费补贴财务管理办法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铁道部,交通部,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附件:
关于对关内销区采购东北粳稻(大米)
入关运费补贴财务管理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支农惠农政策,切实保护好农民种粮积极性,妥善解决东北粳稻“卖粮难”问题,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关于印发妥善解决黑龙江省粳稻“卖粮难”问题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经贸[2008]283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对象的确定
(一)关内销区省(指除关外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三省外的所有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粮食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按《实施方案》规定委托或组织协调本地区粮食企业,到东北三省采购新粳稻(含大米,下同),运粮入关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销售或充实地方储备的,中央财政给予适当的运费补贴。
政策执行主体可以采取以下两种办法确定:一是按《实施方案》规定,由省级粮食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委托一家企业集中采购;二是省内不限企业数量,实行资质确认办法进行管理,但单个企业补贴期间从东北三省中单省外运粳稻数量必须累计超过5000吨(含5000吨)。少于5000吨的企业建议采取委托集中采购方式,具体由各省粮食局负责组织协调,并商财政等有关部门确定。
(二)关内销区享受入关运费补贴的粮食企业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由省级粮食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委托一家企业集中采购的,应具有企业所在地省级粮食、财政部门共同出具的委托收购文件或资质确认证明。
2.按《实施方案》规定到东北三省收购并调运2007年度生产的粳稻或由新稻加工的大米。
3.企业应依法成立、守法经营,规模较大、资信良好、实力较强,有一定的粮食经营管理能力。
(三)中储粮总公司及所属分公司从东北三省采购粳稻调运入关,用于中央储备粮轮换;中粮集团、华粮物流集团公司从东北三省采购粳稻入关的,中央财政给予同样的运费补贴政策。具体补贴资金申请、审核办法,参照对地方粮食企业的办法研究确定。
二、运费补贴标准
(四)从黑龙江省购买并外运粳稻的,省间运输为铁路直达的,每市斤补贴0.06元;省间运输为铁水联运、公水联运或公路直达运输距离超过500公里(含500公里)的,每市斤补贴0.14元;公路直达运输距离短于500公里的,每市斤补贴0.07元。
从吉林省购买并外运粳稻的,运费补贴暂按以下标准执行:省间运输为铁路直达的,每市斤补贴0.03元;省间运输为铁水联运、公水联运或公路直达运输距离超过500公里(含500公里)的,每市斤补贴0.08元;公路直达运输距离短于500公里的,每市斤补贴0.04元。
从辽宁省购买并外运粳稻的,运费补贴暂按以下标准执行:省间运输为铁路直达的,每市斤补贴0.015元;省间运输为铁水联运、公水联运或公路直达运输距离超过500公里(含500公里)的,每市斤补贴0.065元;公路直达运输距离短于500公里的,每市斤补贴0.0325元。
其他运输方式无运费补贴。
三、补贴政策的起止期限
(五)运费补贴期限为2008年1月23日(含23日,开始发运)至6月30日(含30日,到达)。
(六)起始时间指粮食在购粮省份的启运时间,根据合法的运输单据上注明的日期,按以下原则确定:
1.省间铁路或公路直达运输的,以粮食启运日期为准,且收货地点必须为关内销区具体地点。
2.铁水、公水联运的,以粮食启运日期为准,收货地点必须为东北三省外的具体地点;同时要与联运相衔接,联运后的收货地点必须为关内销区的具体地点。
(七)截止时间指运输到购粮企业所在省份的时间,根据合法的运输单据上注明的日期,按以下原则确定:
1.省间铁路直达运输以货到站台日期为准;
2.铁水、公水联运以货到接卸码头日期为准;
3.公路直达运输以货到接卸目的地日期为准。
四、补贴资金的申请、审核和拨付
(八)受托企业可以在5月15日或7月15日前,分两批向省级粮食部门报送补贴申请及有效凭证。1月23日启运至4月30日到货5000吨以上(含5000吨)的企业,可于5月15日前申报,其余符合条件的可于7月15日前申报,严禁重复申报。申报材料由省级粮食部门汇总、整理后,报省级财政部门审核。
(九)省级财政部门分别在5月25日、7月25日前将有关资料送至财政部驻本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审核。相关省专员办负责依据有关部门提供的有效凭证,核实中央财政应补贴的粮食数量。需审核的有效凭证包括:
1.采购环节的凭证:从农民手中直接收购的,需提供由税务部门印制的粮食收购单据;从企业采购的需提供合法的购销合同和增值税发票(复印件);收购所在地粮食质量检验部门出具的新粮质检证明。
2.运输环节的凭证:按不同的运输方式,提供铁路、公路直达运输或铁水、公水联运的合法运输单据。
3.货款支付凭证:税务部门印制的粮食收购单据或银行汇款凭证。
(十)省级财政部门根据专员办审核结果,分别于6月30日、8月31日前向财政部提出补贴申请(西藏地区由省级财政部门自行审核上报)。
(十一)财政部汇总审核后,根据审核确定的购运粮食数量(按国家质量标准规定的标准品计算),按规定的标准安排运费补贴,地方粮食企业的运费补贴分两批拨付给省级财政部门。由省级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承担采购业务的企业;中央企业的运费补贴,财政部委托专员办审核后,直接拨付给中央企业。
五、附则
(十二)2008年1月23日(含23日)至6月30日(含30日)政策执行期间,受托企业在粮食收购调运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自行负担。
(十三)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切实负责,严禁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贴资金。一经发现,取消企业享受补贴政策的资格,并通过社会媒体等公开通报。
(十四)此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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