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产重型
燃气轮机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年07月01日
2008年1月29日 财税[2008]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鉴于“十五”期间增值税政策没有重大改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产重型燃气轮机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4〕124号)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期限执行至2007年12月31日。
特此通知。
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哈尔滨动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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