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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2006年全国性
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年05月19日

2007年4月23日    财综[2007]28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中央管理企业:
    根据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设立、调整、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情况,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我们在《2004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基础上,编制了《2006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见附件,  以下简称《收费目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目录》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为截至2006年12月31日仍在执行的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其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及资金管理方式等,应分别按照《收费目录》中注明的文件规定执行。
    二、2006年12月31日以前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以《收费目录》为准。凡未列入《收费目录》以及《收费目录》所列文件依据中未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应拒绝支付。2007年1月1日以后,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新增或调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有关规定执行;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新增或调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省、  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收费目录》格式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截至2006年12月31日仍在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包括全国性和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公布。同时,应将本地区的收费目录于2007年5月15日前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用EXCEL汇总,报软盘或通过电子邮件传送)。
    附件:2006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略)

    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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