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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焦煤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年05月19日

2007年1月29日    财税[2007]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焦煤的合理开发利用,经国务院批准,自2007年2月1日起,将焦煤的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确定为每吨8元。
  请遵照执行。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
          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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