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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税收调查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年05月19日

2007年7月26日  财税[2007]1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税务机关使用的全国税收调查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管理,充分发挥补助经费对税收调查的支持作用,规范资金的使用范围,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全国税收调查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全国税收调查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抄送: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附件:

全国税收调查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税收调查专项补助经费(以下简称补助经费)的管理,规范补助经费的使用范围,提高补助经费的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助经费是由中央财政设立的专门用于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开展全国税收调查的专项补助经费。
    第三条 补助经费的使用范围:
    1.税收调查表及相关文件的印制,调查工作的布置、培训,数据的汇审验收、汇总上报等费用支出;
    2.为完成税收调查工作任务所需的设备购置,软件运行和维护等费用支出;
    3.利用税收调查数据进行数据应用分析的课题费、专家咨询费、资料费支出;
    4.其他与税收调查直接相关的费用支出,包括评比表彰、进行相关工作调研费用支出。
    第四条 补助经费按照各地开展税收调查的工作量和业绩考核等情况,兼顾各地财力状况进行分配。对补助经费采用基数加因素方法进行分配,具体分配办法如下:
    1.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完成最低调查任务的需要,分别确定基本补助经费。
    2.对扩大调查范围、增加调查户数,且相关户数、比重指标超过全国平均水平的地区,在基本补助经费的基础上适当增加补助经费。
    3.根据对各地开展税收调查的年度考核情况,对评为税收调查先进单位的地区给予适当奖励。
    4.对数据分析工作突出、撰写的分析报告质量较高的地区,给予适当奖励。
    5.对条件艰苦、税收调查设备配置落后、财政比较困难的中西部地区适当倾斜。
    6.对承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税收调查专项工作的地区,适当增加一定的补助经费。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应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使用范围安排使用补助经费,不得挤占和挪用,不得擅自改变和扩大补助经费的使用范围,确保经费专款专用,努力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每年应向财政部报送补助经费的使用情况,包括支出内容、数额、结余情况等,并对补助经费的使用进行分析、总结。
    第七条 财政部对各地补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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