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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煤焦油等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年05月19日

2005年12月23日  财税[2005]1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6年1月1日起调整下列产品的出口退税率:
  一、取消煤焦油、生皮、生毛皮、蓝湿皮、湿革、干革的出口退税政策。具体见附表1。
  二、将列入《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预先知情同意的鹿特丹公约》(《PIC公约》)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POPS公约》)中的25种农药,分散染料,汞,钨、锌、锡、锑及其制品,金属镁及其初级产品,硫酸二钠,石蜡的出口退税率下调为5%。具体见附表2。
  特此通知。
  附表:1.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目录
     2.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的商品目录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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