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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钼矿石等品目资源税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年05月19日

2005年12月12日  财税[2005]1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相关企业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
  一、取消对有色金属矿资源税减征30%的优惠政策,恢复按全额征收。
  二、调整对冶金矿山铁矿石资源税减征政策,暂按规定税额标准的60%征收。
  三、调整钼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一等税额标准为8元/吨,二等税额标准为7元/吨,三等税额标准为6元/吨,四等税额标准为5元/吨,五等税额标准为4元/吨。
  四、将锰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由2元/吨调整到6元/吨。
  五、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请遵照执行。

  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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