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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
等8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年05月19日

2006年6月6日   财税[2006]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我国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对纳税人向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等8家单位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中国绿化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基金会、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和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抄送:中央统战部,国务院办公厅、民政部、国家林业局、国务院侨办,全国妇联,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中国绿化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基金会、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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