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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医药卫生事业
发展基金会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年05月19日

2006年6月6日   财税[2006]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我国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对纳税人向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卫生部,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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