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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和中国联通
通信有限公司与中国红十字会合作项目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年05月19日

2006年6月22日   财税[2006]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我国红十字事业发展,经研究,现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通通信有限公司与中国红十字会合作开展公益特服号“9993”捐款业务的税收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通通信有限公司通过手机特服号“9993”为中国红十字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国红十字会的捐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二、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通通信有限公司收取中国红十字会“9993”捐款业务的代收代计服务费、相应的下行不均衡通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通知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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