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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企业所得税
税源调查工作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年05月19日

2006年6月29日   财税[2006]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中央财政补助地方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工作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规范财政部门的管理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补助经费对地方开展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工作的作用,特制定《财政部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工作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工作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附件:

财政部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工作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央财政对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工作专项补助经费(以下简称补助经费)的管理,规范补助经费使用范围,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助经费是由中央财政设立的专门用于地方开展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工作的专项补助经费。
  第三条 补助经费使用范围:
  1、“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表”及相关文件的印制、调查工作的布置、培训、数据的汇审验收、汇总上报等费用支出;
  2、建立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数据库,所需设备的购置、软件的运行、维护等费用支出;
  3、进行企业所得税税源分析的课题费、专家咨询费、资料费;
  4、其他与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工作直接相关的费用支出。
  第四条 补助经费由财政部按照各地开展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的工作量和业绩考核情况,兼顾各地财力状况进行分配。
  财政部对补助经费的分配采用因素分配法,主要考虑因素如下:
  1、各地开展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的工作量;
  2、各地开展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所需设备的配置情况,对欠发达地区予以适当倾斜;
  3、各地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数据质量及分析报告编报质量;
  4、各地开展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工作的年度考核情况。
  第五条 各省级财政机关应按照财政部规定的补助经费的用途、对象安排使用,不得挤占和挪用,不得擅自改变和扩大补助经费的使用范围,确保经费专款专用,努力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六条 各省级财政机关应及时向财政部报送补助经费的使用情况,包括支出内容、数额、结余情况等,并对补助经费的使用进行分析、总结。
  第七条 财政部对各地补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6月29日起施行,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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