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2005~2010年中国-东盟博览会留购展品
免征进口关税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年05月19日
2006年5月16日 财关税[2006]35号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对2005~2010年举办的中国-东盟博览会展期内销售的合理数量的进口展览品(国家禁止进口商品、濒危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国家规定不予减免税的20种商品及汽车除外)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照章征收。免征进口关税的展览品清单及具体免税销售限额见附件,超出免税限额又不能退运出境的,以及免税清单以外的展览品在展览结束后未退运出境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照章征税。
附件:2005~2010年中国-东盟博览会免征进口关税的留购展览品清单
抄送: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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