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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
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年05月19日

2006年4月19日  财税[2006]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对国家邮政局及其所属邮政单位提供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业务(具体为函件、包裹、汇票、机要通信、党报党刊发行)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享受免税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按邮政企业报刊发行收入的70%计算。
  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2006年1月1日至文到之日应享受免税但已缴纳的营业税,可以从以后应缴的营业税税款中抵扣。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家邮政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
      员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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