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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延长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年05月19日

2006年3月29日  财税[2006]41号

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执行时间已于2005年底到期。为继续支持企业改革,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企业改制重组涉及的契税政策,继续按照财税〔2003〕18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执行期限为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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