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汽油石脑油出口退税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年05月19日
2006年3月21日 财税[2006]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6年3月14日起,暂停税则号为27101110的车用汽油及航空汽油和税则号为27101120的石脑油的出口增值税退税政策。具体执行时间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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