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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8年05月19日
2006年3月2日 财会[200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 根据《注册会计师法》,外国会计师事务所需要在中国境内临时办理有关业务,须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根据《行政许可法》,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取消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行政许可收费。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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