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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6年部分出口商品适用退税率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年05月19日

2006年1月26日  财税[200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2006年海关商品编码进行了调整。为确保出口退税政策的正确贯彻执行,现就下列商品新的海关商品代码和适用出口退税率通知如下:


  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
     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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