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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
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年05月19日

2006年8月18日   财税〔2006〕1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继续支持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机关后勤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内部提供的后勤保障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在2006年年底之前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对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以外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应依照国家统一规定征税。
   三、机关服务中心以安置分流人员为主开办的经济实体从事经营、服务活动,可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四、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全国政协所属机构、中央党校、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全国台联、中国记协以及地方省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等机关后勤体制改革后,可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的具体执行办法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有关税收政策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53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4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4〕42号)同时废止。
   请遵照执行。

   抄送: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全国台联、中国记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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