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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未锻轧锰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年05月25日

2005年7月21日    财税[2005]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8月1日起取消税号为81110010未锻轧锰、锰废碎料、粉末的出口退税政策。具体执行时间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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