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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8年05月25日
2005年7月21日 财税[2005]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8月1日起取消税号为81110010未锻轧锰、锰废碎料、粉末的出口退税政策。具体执行时间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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