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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年05月25日

2005年6月13日    财税[2005]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资本市场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个人所得税股息红利所得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上述规定自文发之日起执行。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证监会,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
          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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